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中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