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决定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