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的委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造成损失的,由同意作出决定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