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物业管理用房、供水、供电、供热、消防等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不能分割的,应当划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