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