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功能、种类、数量以及规模,在城镇居住区构建“一刻钟”助老服务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