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扶养义务。

家庭成员应当尊重、照料和关心老年人,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鼓励和支持其根据需求参加家庭照护技能培训。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等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