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和设置培训项目,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