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按照相应等级,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在本省连续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三年的从业人员,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从业补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