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支持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获得合理劳动报酬。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