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在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内提供医疗服务。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