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建筑、消防、医疗、食品安全、卫生健康、特种设备、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养老设施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居住用房及卫生间、沐浴间等场所设置紧急呼叫装置。

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