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第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