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与资源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和补偿。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资源利用补偿费,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