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与资源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和补偿。

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资源利用补偿费,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7,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