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开发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兴建污染环境而无切实治理措施的项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