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的变化组织监测,进行研究和预测,提出改善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以利用自然资源为主导产业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资源恢复和生态补偿的规划和计划。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4月1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