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协同、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战略咨询、项目策划、股改上市等服务,助力数字产业发展壮大。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