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协同、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战略咨询、项目策划、股改上市等服务,助力数字产业发展壮大。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