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培育智能终端制造、智能传感器、集成电路等产业链,支持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数字化医疗设备等数字产业集群发展,争创具有国内外竞争力、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园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