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保持城乡容貌整洁,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无乱摆乱放、乱停车、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晾晒、乱开挖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传播的其他污染源;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