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根据国家、省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规定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长城及古堡保护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