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长城及古堡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长城及古堡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在长城及古堡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