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长城及古堡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长城及古堡保护宣传工作,普及长城及古堡保护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长城及古堡保护有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在公共场所开展长城及古堡保护公益宣传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