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及古堡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长城及古堡保护基金,用于长城及古堡保护。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