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行政区域之间长城勘界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主体;乡(镇)区域之间长城勘界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