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行政区域之间长城勘界存在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主体;乡(镇)区域之间长城勘界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主体。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