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长城及古堡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制度。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对县(市、区)开展的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对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影响长城及古堡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