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制度。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对县(市、区)开展的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长城及古堡执法巡查工作,对保护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影响长城及古堡安全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