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及古堡保护责任制度,建立长城及古堡保护评估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及古堡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