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有效保障制造业用地空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闲置用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建立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