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渠道,建立本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定期面对面协商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制造业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