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对制造业企业依法取得的既有工业用地,改造开发后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或者建设地下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