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协助收集有关养犬信息;(二)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三)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五)其他养犬管理工作。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