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预防狂犬病的宣传,可以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予以曝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投诉不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