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养犬证的核发、年检,查处涉犬引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应急处置及依法捕杀狂犬等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防疫和检疫、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监测和处置,犬只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和收容留检场所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和犬伤规范化处置,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及狂犬病人救治工作。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