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收集有关养犬信息;

(二)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并监督执行;

(三)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五)其他养犬管理工作。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