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二)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七)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

(八)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嘴套和识别标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0厘米;

(九)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措施;

(十)携带犬只出户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十一)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