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二)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时,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和人员密集区域,主动避让他人;
(五)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须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六)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七)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
(八)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时,为犬只佩戴嘴套和识别标识,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0厘米;
(九)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将犬只装入犬袋(笼)等措施;
(十)携带犬只出户时,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十一)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