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域;

(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

(三)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

(四)影剧院、图书馆、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

(五)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