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域;(二)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医院;(三)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四)影剧院、图书馆、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五)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