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缴纳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凭绝育证明在登记或者年检时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