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实行年检制度。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自养犬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年检。

养犬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