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缴纳年度限制养犬管理费。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鼓励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凭绝育证明在登记或者年检时减免限制养犬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照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