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登记与培训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初次就业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居民时,应当向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居民失业一个月后仍不能就业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