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就业登记与培训第十五条有效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初次就业的居民和失业居民开展就业指导工作。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及高等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毕(结)业学生开展就业指导教育和服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