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就业调控第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接纳市外在校实习生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同一批实习生的实习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