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十条有效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