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第十一条有效生产者制定、修改企业产品标准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批准发布。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