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或者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特区技术规范,作为组织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已有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的,生产者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或者特区技术规范要求。

产品出口的,其技术要求由合同约定。但是涉及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从其规定。

市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资金为企业制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提供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