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产品质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准确报道有关产品质量信息并进行舆论监督;市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新闻媒体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回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