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做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