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下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一)经依法批准或者批准修改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经依法划定或者调整的城市绿线;

(三)城市绿化行政许可条件、程序以及依法做出的绿化行政许可决定;

(四)城市绿化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3, 2024